经典案例


房产纠纷

澳洲最高级法院 Lindsay法官 判决

此案的客户与她的男朋友在悉尼的某郊区买了一套房子,买房的主要费用是由女方来承担,男方则付了少数的费用。 两人关系在买房之后逐渐变得恶劣,与此同时,女方因为签证问题被遣返到中国。 女方随之联系到我所,需要我们的帮助来代表她把房子买掉, 然后把钱转到她的名下。对此,男方抱着坚决反对德态度。面对纠纷,我们诉讼到最高法院申请强制卖房, 最后在庭审的前一天达到协商,使得客户得到赔偿。 这个案子的难处在于诉讼当时客户身处于中国,使得她无法亲身参加诉讼过程, 与此同时对方又极尽全力地避免把房子卖掉。 首先, 对方一开始就恶意避免接受文件。我们尝试了种种传送文件途径, 包括通过雇佣有执照文件传送人的传送, 以及传送到对方生意地址和个人地址。 由于对方一再的回避,我们最终选择了向法院申请单方面的替代性服务,使得得到法院的认可,成功了传送了文件。 第二, 在诉讼当时,客户本人以及此案涉及到的核心证人都在中国, 这导致取证过程变得十分困难。 面对这样的问题,本所律师非常耐心,通过第三方翻译等途径极尽全力地收集证词,以足够的证据支撑到最后庭审。 第三, 由于客户无法亲自参与最后庭审,本所律师申请了试听链接。 在申请过程中, 对方抱着侥幸心里极力反对试听链接,认为只要阻止了客户参与庭审他们就可以不战而胜。 为了让客户成功的参加试听链接并让此案得到公正,本所主任律师提供了相关证词,证明客户由于签证限制无法再来澳洲参与庭审,其中包括公众利益标准4001, 4004, 4014和移民法规600.211条。 第四, 客户身处中国的那段时间并不知道自己其实欠下了很多物业管理费, 对方虽身在澳洲却有意避讳递交费用。久而久之,这些负债导致了公寓大楼对客户申请破产。而一旦申请破产成功、一旦客户成为一名破产者, 诉讼过程就会变得更加艰难。 为此, 本所律师通过递交所欠的物业费而避免了破产申请。 最后, 客户对她所获得的租金收益并不了解。为此, 我们律师通过房地产专家证据估计收益并在时间截止前成功地递交了证明。面对以上这些困难,我们律师都极尽全力,以耐心、精准,以及强大的能力最后得到了胜利。


孕妇案件

联邦巡回法院 Nicholls法官 判决

在此案中,本所代表了一位在职场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孕妇。这位孕妇在职场上受到了语言与行为上的不公平对待。起先,我们通过澳洲人权委员会做了协商,由于雇佣方的反对而导致协商失败后,本所代表这位孕妇起诉到联邦巡回法院,以孕妇歧视和违法诈骗两点为诉讼基础,并涉及了以下的相关法规: Sexual Discrimination Act 1984 (Cth)的第94条和第14(2)条,以及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Acts 1986的第3条。此案的难处主要在于收集证据这方面。所指控的行为大多数都是口头上的行为, 而此行为一般都是在没有第三方证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导致取证过程十分艰难。为此,本所采取了第一时间纪律,并根据联邦巡回法院法规,通过非形式发现法 (informal discovery) 调取了雇佣方的公司政策以及时间表。 为了收集到更有利的证据,我们律师也积极地去尝试与其他已辞退的员工进行沟由此获得其他第三方证明。再者,为了确保像孕妇这样的弱势人群得到应得的保护,我们在整个诉讼过程提供了相应的心理医生等协助。同时本所律师通过专门的职场工作损失纪录找到了因辞退后而导致的应得赔偿金额。通过这些途径,我们最后与对方做了有利的调节。这样一个敏感的案件以及困难的举证过程证明了我们律师的能力与责任心。


破产案件

2014年联邦巡回法院Lloyd Johns法官裁判

这个案件起源于2013 年的一份破产申请书。 客户(被告)是澳洲当地人,由于一些小金额的负债而被债权人(原告)起诉到当地地方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并没有给予正确的债务回应,也没有为此参加庭审。由此一来,因为被告的无视和缺席,注册法官(Registrar Hannigan) 做出了缺席判决,原告也同时申请了被告破产通知。被告终于在最后一刻找到本所,可是他已被宣告破产,而他的财产也被注册法官判决扣押、查收。 对于这样棘手的案件,本所律师在短短的几个月内成功地撤销了注册法官的判决以及破产宣告,使得被告再次拥有经营生意的能力与资本。 对于破产类案件,很多人不了解的是,破产管理公司纪录的每一个程序都需要收费,这导致欠债人虽然在负债初期时额数不大,但是随着破产管理公司手续费的增加,负债堆积得越来越多。所以,客户的时间是非常之重要。本所律师以顾客的最大利益为首,把拖延近两年的案件在仅仅几个月内了结,使得顾客损失最小化。在诉讼过程中,本所律师以公众利益为反驳基础,同时提供被告现有的有利的财务状况,向法院主张被告一开始就不应该被宣告破产。因为我们强而有力的辩驳,联邦巡回法院撤销了注册法官的判决,阻止了被告的财产扣押。

抚养权和财产纠纷

2015 年联邦巡回法院 Scarlett 法官判决

此案件是关于一对夫妇之间的抚养权与房产权纠纷。这对夫妇在一起生活多年,有一子并持有共同财产。随后,这对夫妇之间的感情出现了分歧,而男方在不经过女方的同意下从他们共同拥有的账号里转走了大量金额,并带走了家里的贵重物品以及文件消失了,从此与女方彻底的完全断绝了联系。不知所措的女方找到本所,希望我们帮助她得到应得的财产和抚养权。首先在抚养权方面, 男方事后联系女方,企图把孩子带走。为此,本所律师通过递交唐宁中心(Downing Centre)所发出的暴力谴责作为证据,证明男方有暴力倾向。而在财产权方面,本所主张女方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都要照顾小孩,其中所涉及的经济和非经济考量是不容忽视的。法院在男方不出席的情况下做出了最后判决,同意了我们的主张,以家庭法 Family Law Act 1975的第65CA条和第65DAA条为准以及孩子的最佳利益为主, 最终允许了房产过户并同时命令男方放弃、转让财产权利给女方。

澳洲知名酒店管理权纠纷

2015年最高级法院Kunc 法官判决

此案中,本所代表澳洲知名酒店,我们的客户通过1000万左右买到酒店并和一位马拉西亚人做了管理协议。这位马拉西亚人随后尝试去获得酒店管理权,并强制执行此权利。在客户找到我们的时候他的酒店已被掌控。 起先,对方以开大型婚礼展览会为借口,试图向法院申请管理权并阻住我们客户的干涉。对方声称此展览会尤其重要,并且会对明年的运营收益有很大的帮助,除非对方可以全程管理否则此展览会就不能正常进行。对此,法院给了单方面判决, 不容许我们客户以及他的员工的任何干涉,并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对方管理权。 对于这样的单方面判决,我们提出了取消判决。我方大律师提议道,法院本身是没有判决权以及司法权去做这个单方面判决,由于缺乏司法基础,这个判决应该被判无效。 与此同时我们也提供了许多强而有利的证明,在不足一周内我们就成功地帮助客户拿到了他的酒店经营权。